桂警專[2005]8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社會實踐是學校實踐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學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徑。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中青聯發[2005]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意見》要求,爲發揮實踐育人優勢,鼓勵大學生在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幹、作貢獻,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實踐是指在校學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課余時間,深入工廠、學校、農村和社會進行的學習工農、了解社會、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實踐活動,如社會調查、科技服務、社區服務等。
第三條 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認真貫徹以人爲本和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大學生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以了解社會、服務社會爲主要內容,以形式多樣的活動爲載體,以穩定的實踐基地爲依托,以建立長效機制爲保障,引導大學生走出校門、深入基層、深入群衆、深入實際,在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幹、做貢獻,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長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社會實踐活動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育人爲本的原則,牢固樹立實踐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作爲首要任務。
(二)學科、專業特點與學生學習實際相結合的原則,提高社會實踐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社會實踐要遵循啓發自覺、自我教育的原則,確保每一個大學生都能參加社會實踐,確保思想政治教育貫穿于社會實踐的全過程。
(四)社會實踐與爲人民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思想政治教育貫穿于社會實踐的全過程。
(五)社會實踐與大學生成才之路相結合的原則,保證大學生社會實踐長期健康發展。
第二章 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爲加強對社會實踐活動的組織領導,由校黨委分管領導及團委、學生工作處、教務科研處、學生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校社會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社會實踐活動的指導和協調,辦公室設在校團委。
第六條 在校社會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下,由校團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總體規劃、方案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學生大隊由黨支部、行政領導及團總支、學生分會負責人組成大隊社會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八條 社會實踐活動形式多樣,主要有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科教、文體、法律、衛生“四進社區”、社會調查、參觀考察、義務勞動、志願服務等。學生可根據自已的愛好、特長,選擇與自已所學專業關系密切的實踐活動形式,以發揮自已的知識優勢。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條 我校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考核工作由校學生社會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團委)負責,系、部考核工作由班主任、團總支具體負責。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每年社會實踐的累計時間一般爲10天,最少不得少于1周,對學校組織的暑期社會實踐活動應創造條件積極參加。
第十一條 學生參加社會實踐要認真如實填寫《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大學生社會實踐評價表》,該表必須經接受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有效,並完成一篇字數不少于1500字且具有一定質量的報告、論文或活動小結。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初進行一次社會實踐活動的總結評比和表彰工作。在各系、部總結、推薦的基礎上,分別進行校級優秀組織獎、先進集體(小分隊)、先進個人和優秀社會調查報告的評選,並給予獎勵,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推薦上級單位予以表彰。
第十三條 校社會實踐活動先進個人主要條件:
(一)能積極主動參加活動;
(二)開拓進取,有創新意識;
(三)表現突出,受到活動單位和有關方面好評。
第十四條 校優秀社會調查報告(論文)評比主要標准:
(一)主題突出,科學性和思想性強;
(二)觀點明確,條理清晰;
(三)嚴格遵循調查基本原則,內容實事求是;
(四)篇幅適宜,不少于1500字;
(五)有較好的實際應用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
第十五條 校社會實踐活動先進集體(小分隊)主要標准:
(一)活動主題突出,思想性好;
(二)組織有序,活動方案詳實;
(三)成員團結協作,紀律性強;
(四)宣傳工作出色,及時反饋活動信息;
(五)完成較高質量的總結報告;
(六)成效顯著,産生良好的社會反響。
第十六條 社會實踐活動成績是評選各類先進和獎學金的重要依據之一。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成績不合格,取消其年度內獎學金和先進評選的資格(包括“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團內先進、優秀畢業生等),並在一年內不得列爲“推優”候選人。
第十七條 對社會實踐活動參加率低于95%的班集體不得參加校級“先進團支部”、“先進班級”的評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